业务范围
合同纠纷
原告甲开办五金店,被告从事楼面钢筋安装。2011年9月23日,被告在原告店内购买调直机一台,单价6400元。弯箍机一台,单价1460元,合计7860元。被告当场支付货款3000元,尚欠4860元。由被告在销货卡上签下:“欠款人:某某,2011年10月23日付清,逾期一天20元一天。”此后,被告在使用调直机时,发现调直机存在质量问题,便要求原告进行维修,原告也进行过维修。但被告仍觉得不满意,便未能按约支付尚欠货款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,原告诉至法院。
诉讼中,被告要求对销货卡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,后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向原告甲购买机械设备后,本应及时支付货款,被告未按约支付,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应予支持,但只能以4860元计算。销货卡下方的275元,系原告甲所写,被告不予认可,故该院不予支持。原告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,又要求支付利息,且违约金一天20元过高,不予支持,可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。被告对销货卡上的签名不予认可,又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,也无其他的证据予以否认,该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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